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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761号原告:王某甲,水族,1992年9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王某乙,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史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