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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雷薪存申请执行伏万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薪存,伏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68号申请人雷薪存,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伏万林,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从俊审判员  张朝波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