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0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世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刚,初中文化。2015年12月3日因盗窃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速8酒店门口,趁被害人殷某某停在该酒店门前的甘HE57**号白色“本田”越野车车窗未关,从车窗钻入车内盗窃“天佑4600”牌酒2瓶、“吉祥兰州”香烟2条、极品铁观音茶叶1盒。被盗香烟价值460元。2、2014年1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泉锦园小区门口,趁被害人闰某某停在该处的甘F007**号黑色“吉普”越野车车门未锁,拉开车门盗窃车内“佳能”牌EOS600D照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3266元。3、2014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福宁苑小区1号楼下,用弹弓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甘F388**号白色“奔驰”牌越野车右后侧车窗���璃打破,盗窃车内后排座位上的男式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人民币9000余元、“飞利浦”剃须刀1个。4、2014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油田医院停车场内,用弹弓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甘F366**号“斯巴鲁”小轿车副驾驶座位车窗玻璃打破,盗窃车内手提袋一个,内装人民币40000元、化妆品一套。5、2015年6月3日4时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凯旋门大酒店门口,用弹弓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甘GK56**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后挡风玻璃打破,盗窃该车后备箱内硬“中华”香烟26包、软“中华”香烟1条。被盗香烟价值1870元。6、2015年10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幸福里小区北门西侧,用弹弓将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该处路边的甘FE22**号黑色全新“胜达”牌越野车后挡风玻璃打破,盗窃该车后备箱内小“醴泉”酒1箱,价值672元;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1400元;“五粮液”酒2瓶,价值1618元。被盗物品总价值3690元。7、2015年12月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酒嘉路汉武大酒店门前,用弹弓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甘F151**号白色“途观”越野车后挡风玻璃打破,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10条,价值7000元;3斤装“三羊开泰”���酒4坛,价值1552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22520元。支持公诉的依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价格证明,赃物照片,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李世刚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世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现依法公诉本院,请求判处。被告人李世刚对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速8酒店门口,趁被害人殷某某停在该酒店门前的甘HE57**号“白色”本田越野车车窗未关,从车窗钻入车内盗窃“天佑4600”牌酒2瓶、“吉祥兰州”香烟2条、极品铁观音茶叶1盒。被盗香烟价值460元。2、2014年1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泉锦园小区门口,趁被害人闰某某停在该处的甘F007**号黑色“吉普”越野车车门未锁,拉开车门盗窃车内“佳能”牌EOS600D照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3266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3、2014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福宁苑小区1号楼下,用弹弓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甘F388**号白色“奔驰”牌越野车右后侧车窗玻璃打破,盗窃车内后排座位上的男式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人民币9000元、“飞利浦”剃须刀1个。4、2014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油田医院停车场内,用弹弓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甘F366**号“斯巴鲁”小轿车副驾驶座位车窗玻璃打破,盗窃车内手提袋一个,内装人民币40000元、化妆品一套。5、2015年6月3日4时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凯旋门大酒店门口,用弹弓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甘GK56**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后挡风玻璃打破,盗窃该车后备箱内硬“中华”香烟26包、软“中华”香烟1条。被盗香烟价值1870元。6、2015年10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幸福里小区北门西侧,用弹弓将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该处路边的甘FE22**号黑色全新“胜达”牌越野车后挡风玻璃打破,盗窃该车��备箱内小“醴泉”酒1箱,价值672元;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1400元;“五粮液”酒2瓶,价值1618元。被盗物品总价值3690元。7、2015年12月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世刚在酒泉市肃州区酒嘉路汉武大酒店门前,用弹弓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甘F151**号白色“途观”越野车后挡风玻璃打破,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10条,价值7000元;3斤装“三羊开泰”白酒4坛,价值1552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2252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被害人及被盗物品名称;2、被害人殷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7人报案陈述,证实被盗的物品名称、数量、价值、现金金额;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的具体位置及状况;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经被告人辨认一致;5、查获提取的作案工具、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及查获提取的白酒、香烟、照相机;6、价格认证结论、价格证明,证实部分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7、发还清单,证实追回的部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8、被告人李世刚供述,证实作案时采用的手段,盗窃的物品名称、数量,现��金额及赃物、现金的去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先后作案7起,共计价值808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世刚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其采用打破车窗玻璃的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且大部分被盗物品及现金未退还,又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世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二、作案工具弹弓一把、手电筒一个,予以没收,随案查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万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