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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敬明与吴忠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明,吴忠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3民初1870号原告:李敬明,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油漆工,公民身份号码为3421211971********,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袁寨镇王海居委会小李庄**号,现住奉化市锦屏街道西溪村谢家墙弄西133号。被告:吴忠表,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62********,住奉化市莼湖镇吴家埠村**组*号。原告李敬明为与被告吴忠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敬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忠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敬明起诉称:2014年,原告为被告在阳光茗都和尚田南苑尚都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完工后工资一直未付。2015年4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000元,并由被告当场出具欠条一份,但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工资12000元。原告李敬明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被告吴忠表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的事实。被告吴忠表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鉴于被告吴忠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油漆工作。完工后,2015年4月3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12000元,并由被告当场出具欠条一份,约定12月30日前付清,但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吴忠表欠原告李敬明劳务报酬1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忠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忠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敬明支付劳务报酬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忠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凯人民陪审员  谢再明人民陪审员  林锡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占奎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