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1657号原告:吕某某,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德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