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庄河市诚信兽药店与潘洪武、寇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诚信兽药店,潘洪武,寇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3民初3039号原告:庄河市诚信兽药店。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工业园区。经营者:孙广敏,男。委托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洪武,男。被告:寇钰,女。原告庄河市诚信兽药店诉被告潘洪武、寇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维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河市诚信兽药店的委托代理人孙平乙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至2015年,二被告在养鸡期间多次购买原告药品,欠药款53000元;同时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用于养鸡。合计欠款58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借故拖欠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58000元并负担诉讼费。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潘洪武多次向原告购买鸡用药品,拖欠货款53000元未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数额。另,被告潘洪武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两项合计欠款58000元。案涉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借故拖欠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58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借条、婚姻查询卡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潘洪武拖欠原告货款和借款58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借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案涉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洪武、寇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庄河市诚信兽药店欠款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25元,保全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