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蒋华付与周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付,周学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1273号原告:蒋华付,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周学仁,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蒋华付诉被告周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华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学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华付诉称:2014年5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1.2%,现原告需要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予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周学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1.2%,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本息均未偿还,原告即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应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学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华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4年5月21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受理费757元,由被告周学仁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守军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朱红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玲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