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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民生与张军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生,张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刘民生。被执行人:张军华。本院在执行刘民生诉张军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