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根良、徐彬与盛利群、吴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良,徐彬,盛利群,吴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930号原告:吴根良。原告:徐彬。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丽芬,临安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利群。被告:吴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良、徐彬诉被告盛利群、吴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根良、徐彬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根良、徐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吴根良、徐彬负担。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张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