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陕01民终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小江与西安市宇健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思源学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宇健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思源学院,西安旺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陈小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3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宇健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号。法定代理人李玉琴,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生,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思源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延波,任该学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倩倩,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学院法务,西安市碑林区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旺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号。法定代表人闫当梅,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亦凡,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司员工,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江,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小寨乡代家桥村村民,组。委托代理人罗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市宇健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思源学院、旺洁公司、陈小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思源学院就该院鸿雁厅、府苑厅(三、四食堂就餐大厅)顶部清洁粉刷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旺洁公司(杜亦凡以公司经理身份参与招标)、宇健公司、誉腾公司三家公司参与竞标,后由宇健公司中标。后宇健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旺洁公司,旺洁公司经理杜亦凡于2014年10月24日下午雇佣陈小江等人从事屋顶清洁工作。当日晚十一时因脚手架倒塌导致陈小江从脚手架上跌落致伤。事发后陈小江被送往西安市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右髌骨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左上侧牙外伤性缺损。住院及复查产生费用26564.84元(门诊:2440.6元、住院:23856.69元、复查:267.56元),期间旺洁公司支付医疗费21109.1(门诊:2109.1元、住院19000元)元。2015年3月18日由陈小江申请并经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小江之伤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并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评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小江损伤,综合评定,构成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小江还需择期接受右髌骨、左跟骨骨折内固定取除术,后续治疗费参照陕西省三级医院标准评估,约需壹万陆千至壹万玖千元(16000元-19000元)人民币(仅供参考,实际支出以临床结算票据为准)。3、被鉴定人陈小江本次损伤,误工期限为240日,护理期为90日。陈小江与程香妮育有长子陈俊豪(2003年7月9日出生)、次子陈俊杰(2012年12月1日出生)。2014年12月25日陈小江诉至本院要求旺洁公司、宇健公司、思源学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60990.46元。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另查明,旺洁公司、宇健公司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陈小江亦没有高空作业资质。陈小江提供的证据有:1、旺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病案一套、检查报告单、3、住院票据、2015年1月13日门诊票据3张、2015年5月3日病历、检查报告单、门诊票据3张、4、交通费票据、5、陈小江户口本、6、鉴定费票据、7、鉴定意见书一份。思源学院提供的证据有:1、招投标文件:申请表、评议表、一览表、旺洁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旺洁公司经理名片、宇健公司营业执照、宇腾公司营业执照、中标报告书;2、旺洁公司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全国登记信息截图;3、收据一张;4、西安市环保产业备案登记证。旺洁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公司资质使用协议、2、公司资质使用说明。另有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陈小江诉称,2014年10月24日陈小江受雇于旺洁公司经理杜亦凡为思源学院鸿雁餐厅进行墙面及屋顶进行清洗工作。因现场缺乏安全设施,陈小江在施工过程中脚手架突然倒塌,陈小江及其他三名工作人员从脚手架上跌落。事发后,陈小江被送往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8天,期间旺洁公司支付陈小江部分医疗费用,其他费用没有支付。现诉至法院,1、要求宇健公司、思源学院、旺洁公司、连带赔偿陈小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60990.46元;2、要求判令宇健公司、思源学院、旺洁公司、承诉讼费用。思源学院辩称,雇员受损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陈小江应当向其雇主旺洁公司主张赔偿。思源学院将该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旺洁公司,思源学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小江在明知自己没有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陈小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思源学院鸿雁厅、府苑厅顶部清洁粉刷项目,经向旺洁公司、宇健公司及西安誉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誉腾公司)三家单位分别询价及议标后,由宇健公司中标,施工当天宇健公司通知思源学院该工程由旺洁公司负责,故申请追加宇健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旺洁公司辩称,公司曾委托杜亦凡参与思源学院鸿雁厅、府苑厅顶部清洁粉刷项目的招标,但并未中标。陈小江受雇于杜亦凡,与其公司无关,故不同意陈小江的诉讼请求。宇健公司辩称,自己从未参与过思源学院关于粉刷及清洗墙面的招标,亦未与思源学院签订过书面及口头合同,陈小江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陈小江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主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陈小江受雇于旺洁公司从事屋顶清洁工作,旺洁公司应当具备高空作业的资质并向陈小江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然旺洁公司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且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陈小江受伤,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本院确定以旺洁公司承担赔偿额的70%为宜。陈小江在明知自己没有高空作业的相关资质及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对高空作业的风险具有预见,然陈小江放任风险的存在导致自身受伤,其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以承担赔偿的30%为宜。思源学院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的宇健公司,应当对陈小江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宇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亦没有高空作业资质的旺洁公司,亦应对陈小江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旺洁公司辩称:转包行为系杜亦凡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根据庭审证据可以认定杜亦凡代表旺洁公司参与投标的身份为旺洁公司经理,双方之间形成表见代理关系,故应当由旺洁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对旺洁公司之意见,不予采信。宇健公司辩称,其未与思源学院及旺洁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及转包关系,根据庭审中思源学院及旺洁公司陈述,可以认定宇健公司中标并转包该工程之事实,且宇健公司曾就该工程领取部分工程款,故本院对宇健公司之意见不予采信。陈小江要求宇健公司、思源学院、旺洁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小江要求宇健公司、思源学院、旺洁公司、赔偿交通费之诉讼请求,陈小江虽提供了部分交通费票据,但是无法核对时间,考虑陈小江伤情及住院情况,本院对该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陈小江要求宇健公司、思源学院、旺洁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之诉讼请求,参照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小江要求宇健公司、思源学院、旺洁公司、赔偿后续治疗费之诉讼请求,参照鉴定意见,本院取中予以支持。陈小江要求宇健公司、思源学院、旺洁公司、赔偿误工费之诉讼请求,误工时间可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时间为准,误工工资陈小江主张过高,应以本院核定之数额为准。陈小江要求宇健公司、思源学院、旺洁公司、赔偿护理费之诉讼请求,护理时间可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时间为准,本院对该项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陈小江要求宇健公司、思源学院、旺洁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小江要求宇健公司、思源学院、旺洁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旺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小江医疗费26564.84元、误工费13729.98元(陕西省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0881年/365天×240天)、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40(30元/天×28天)、营养费840元(30元/天×28天)、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47592元、后续治疗费17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1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3800元共计148086.22元的70%即103660.36元(给付时应扣除被告旺洁公司已支付的21109.1元)。西安思源学院、西安市宇健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三被告连带1500承担(与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原告),由原告承担1414元。宣判后,宇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宇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一、一审判决认定宇健公司参与思源学院三、四食堂粉刷施工项目竞标并中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一审判决认定宇健公司中标后将粉刷工程转包给旺洁公司与事实不符;三、关于出事故后,宇健公司给思源学院打预付款条子一事的说明宇健公司与思源学院、旺活公司在2014年7月曾有合作,其中宇健公司承担一、二、三、四等食堂厨具的供货、安装,旺洁公司承担一、二食堂的粉刷,这次工程思源学院尚欠我公司近l.7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字健公司给思源学院打预付款条子就不奇怪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一审关于宇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维护宇健公司的合法权益;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思源学院、旺洁公司、陈小江承担。思源学院辩称,我们认为思源学院不承担责任,因为当时招投标把工程包给了宇健公司,宇健公司转包给旺洁公司,受害人是旺洁公司雇佣的,应由旺洁公司承担责任,宇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一份中院生效的判决书也可以证明这个事实,一审判决书我们不认同,但我们也没有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旺洁公司辩称,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小江辩称,我是直接受雇于旺洁公司,至于旺洁公司和宇健公司的关系,我不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宇健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思源学院通过招投标把工程承包给宇健公司,宇健公司中标后把工程分包给旺洁公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其未参与竞标并中标,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改判。因生效的本院(2016)陕01行终127号行政判决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审法院认为思源学院奖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的宇健公司,宇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亦没有高空作业资质的旺洁公司,思源学院、宇健公司应对陈小江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宇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西安市宇健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焦海林审判员 朱利安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