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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本华与苏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华,苏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494号原告刘本华,无职业。被告苏瑞林,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华与被告苏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本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本华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