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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周晖、王关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明,周晖,王关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明。被执行人:周晖。被执行人:王关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晖、王关义名下银行存款257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