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周晖、王关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明,周晖,王关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明。被执行人:周晖。被执行人:王关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晖、王关义名下银行存款257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