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伍长飞、马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长飞,马娟,深圳市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长飞,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娟,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长志,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荣,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17层1701B号,组织机构代码05513335-3。法定代表人: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锦兰,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波,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伍长飞、马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长飞、马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伍长飞、马娟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伍长飞、马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伍长飞、马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国廷斌代理审判员 齐晶晶代理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