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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6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孟纯与李德琴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6332号申请执行人黄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XX。被执行人李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4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李XX应向申请执行人黄XX支付46000元。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20854.35元,扣除执行费209.67元后,余款为20644.68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领取;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