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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州华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许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许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234号原告郑州华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许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华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华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会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