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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缪洪章与蒋敏、凌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洪章,蒋敏,凌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5210号原告缪洪章。被告蒋敏。被告凌媛媛。原告缪洪章与被告蒋敏、凌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祎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缪洪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敏、凌媛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洪章诉称:被告蒋敏于2011年3月22日向其借款30万元,承诺一年后归还,并约定月利率2%。此后,蒋敏按约支付利息,但到期未能归还本金,并以承接工程缺少资金为由要求继续借款,月利率改为1.5%,但仅支付了3个月左右利息之后就再无归还过任何款项。后经其多次催要无果,因借款发生在蒋敏和凌媛媛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蒋敏、凌媛媛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蒋敏、凌媛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敏于2011年3月22日向原告缪洪章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缪洪章3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承诺于2012年3月22日归还。后蒋敏未按约还款,缪洪章多次催要未果,于2016年6月1日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蒋敏及凌媛媛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且查无离异情况。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交易明细、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缪洪章与被告蒋敏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蒋敏未能及时清偿所欠借款,导致本案诉讼产生,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该借款发生在蒋敏与凌媛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凌媛媛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缪洪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敏、凌媛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缪洪章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蒋敏、凌媛媛负担。该款已由缪洪章垫付,蒋敏、凌媛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缪洪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邹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