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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万禾顺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万禾顺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3民初632号原告大庆市万禾顺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谷玉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沾化区。法定代表人姚金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坤,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大庆市万禾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荣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芳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止到2015年12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29702.67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29702.67元;2、被告依1929702.6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与原告是多年的生意合作关系,因受安全事故影响公司停产至今,导致我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深表歉意;2、认可提供的对账函,该函是说明截止2015年12月28日的欠款;3、截止今天即2016年4月27日对其起诉的金额有异议,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已从我单位运走丙酮氰醇罐车2整车,未从该款项中扣除,即目前欠款金额未能确定,金额未确认前,主张利息我方认为不恰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止到2015年12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29702.67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内容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大庆市万禾顺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929702.6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以上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拉走其丙酮氰醇一事,因双方对丙酮氰醇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对此,被告可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大庆市万禾顺经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929702.6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