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赵晶,佛山市禅城区合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邓瑞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赵晶,佛山市禅城区合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邓瑞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707号原告张玉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2X。被告赵晶,女,汉族,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身份证号码:×××0325。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合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382456。投资人邓瑞灿。被告邓瑞灿,男,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张玉萍诉被告赵晶、佛山市禅城区合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邓瑞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张玉萍负担。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