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烟台莱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龙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莱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龙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411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莱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烟台莱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莱山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莱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655011.2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655011.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执4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茂群审 判 员 王彦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伟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