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天华、郭建峰、郭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天华,郭建峰,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9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建军,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呼天华,男,汉族,1977年11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建峰,男,汉族,1980年3月,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建军,男,汉族,1975年10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46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呼天华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两套,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呼天华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两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