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国均与王文新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均,王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均,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7日,荥经县人。被执行人:王文新,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9日,荥经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荥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文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文新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文新在雅安市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龙信用社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