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龙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苏州越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龙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龙翔村。法定代表人郁建兴。被执行人苏州越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龙翔村出租房。法定代表人杨文龙。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龙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苏州越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3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龙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1477.7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越岫���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址在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龙翔村出租房,涉案房产为住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龙翔村出租房,均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州越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331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正芳执行员 刘 钰执行员 步允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伟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