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庆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庆伟,隗兴国,陈森林,高涛,徐欣田,刘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643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丛金玉,男,生于1973年1月3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杨庆伟,男,生于1966年6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隗兴国,男,生于1982年11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陈森林,男,生于1962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高涛,男,生于1974年2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徐欣田,男,生于1963年8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明,男,生于1971年8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庆伟、隗兴国、陈森林、高涛、徐欣田、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5元,由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岳建敏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