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长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长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长潭。申请执行人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长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长潭给付购房款3481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3364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长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购房款3481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3364元。被执行人宋长潭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481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3364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