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克明与被告周德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克明,周德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60号原告:冯克明。委托代理人:刘新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克明诉被告周德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克明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克明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70.2元,向原告退还185.1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85.1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永胜人民陪审员 马德海人民陪审员 吕继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妥丹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