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9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克明与被告周德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克明,周德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60号原告:冯克明。委托代理人:刘新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克明诉被告周德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克明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克明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70.2元,向原告退还185.1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85.1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永胜人民陪审员  马德海人民陪审员  吕继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妥丹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