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候述平与赵彦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述平,赵彦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述平,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赵彦钦,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03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彦钦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彦钦在农业银行达州达川支行所开帐户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