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段背与高永彬、杨清柳民间借贷纠 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背,高永彬,杨清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1528号原告:段背,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永彬,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清柳,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段背诉被告高永彬、杨清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永彬、杨清柳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背诉称:原告与被告高永彬系朋友关系,被告高永彬向原告借款179376元用于生意经营,并出具了借条。但被告未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79376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段背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高永彬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高永彬向原告借款179376元的事实;3、被告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高永彬、杨清柳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高永彬借原告款,双方于2015年12月3日结算,被告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79376元,被告高永彬同日给原告出具了“今借段背179376元”的借条。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被告高永彬与杨清柳系夫妻关系,借款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高永彬借原告人民币17937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高永彬应予归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所负债务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原告所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能就上述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述欠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该借款在条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永彬、杨清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段背人民币1793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8元,由被告高永彬、杨清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胡向国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