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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志勇、孙萍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志勇,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徐志勇,男,被执行人孙萍,女,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志勇、孙萍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志勇、孙萍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志勇、孙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徐志勇、孙萍在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车辆,没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志勇、孙萍暂无偿付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志勇、孙萍应继续履行蔡卫计生征字(2015)42号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华审判员  李志强审判员  肖胜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桂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