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三台镇羊圈台子村民委员会与傲勒孜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三台镇羊圈台子村民委员会,傲勒孜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三台镇羊圈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木萨尔县三台镇闽疆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石玉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傲勒孜塔,男,蒙古族,1976年4月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三台镇羊圈台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傲勒孜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木萨尔县三台镇羊圈台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房款74115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至款付清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吉木萨尔县三台镇羊圈台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傲勒孜塔于2016年6月22日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傲勒孜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三台镇羊圈台子村民委员会支付房款74115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10‰承担利息至款付清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国 山审判员 蔡 辰审判员 木合亚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海 拉 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