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与王志松、莫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王志松,莫绍珍,徐子均,罗凤烈,庞付旺,郭远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住所地:合浦县。法定代理人付英,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文宏,该行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王志松。被执行人莫绍珍。被执行人徐子均。被执行人��凤烈。被执行人庞付旺(曾用名庞富旺)。被执行人郭远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松、莫绍珍、徐子均、罗凤烈、庞付旺、郭远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470.56元及利息。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王志松、莫绍珍、徐子均、罗凤烈、庞付旺、郭远菊的银行存款、车辆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志松、莫绍珍、徐子均、罗凤烈、庞付旺、郭远菊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王志松、莫绍珍、徐子均、罗凤烈、庞付旺、郭远菊的债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合执字第1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其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宏宽审判员 罗 伍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