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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刘凤英、王玉山、刘苗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刘凤英,王玉山,刘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凤英。被执行人王玉山。被执行人刘苗苗。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刘凤英、王玉山、刘苗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承县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