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刘凤英、王玉山、刘苗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刘凤英,王玉山,刘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凤英。被执行人王玉山。被执行人刘苗苗。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刘凤英、王玉山、刘苗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承县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