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丽君、王良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君,王良才,许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君,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良才,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许伟玲,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丽君与被告王良才、许伟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君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良才、许伟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丽君借款本金人民币87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良才、许伟玲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良才、许伟玲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良才、许伟玲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良才在本院有执行款人民币128062元,已由本院另案提取。申请执行人王丽君本案本次参与分配已实现债权人民币47141元。被执行人王良才、许伟玲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2月1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分配方案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