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江山市富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威龙恩派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富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威龙恩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富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水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威龙恩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法定代表人:徐章恩,执行董事。江山市富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威龙恩派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山市富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409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处于半停产状态,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都已抵押银行贷款,且已逾期,有多个案件在本院执行,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6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海林审 判 员 徐善法审 判 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