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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周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诗灿、陈妙荣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阮诗灿,陈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30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叶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连其春,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系周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阮诗灿,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妙荣,女,1963年7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周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诗灿、陈妙荣债权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的户头有少量存款,本院已查封,尚不足以抵偿本案执行费诉讼费。另查明被执行人阮思灿的坐落于周宁县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但该房产短期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没有意见,亦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罗坤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