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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执字第006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朱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明,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662-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明,居民。被执行人朱群,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晓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群唯一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高家庄村一组五层砖混结构楼房一栋已被查封,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刘晓明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代理审判员  梁自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