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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凯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49号罪犯赵凯,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达拉特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鄂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凯犯绑架、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316547元。被告人赵凯的同案犯赵永兵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内刑一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被告人赵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4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9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赵凯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担任拉线工和印刷工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完成改造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10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赵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赵凯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附带民事赔偿316547元,已履行20万元,有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2012年8月至2016年2月,共计43个月,调入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12个月,消费总额为4994.46元,月均消费416元,属于消费较高,减刑时应从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刑期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