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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申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桂珍、杜美娜等与赔偿类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桂珍,杜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桂珍,女,汉族,1956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杜美娜,女,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再审申请人张桂珍、杜美娜诉唐山市信访局、唐山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非法拘禁并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行终字第3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桂珍、杜美娜申请再审称,2014年8月26日11时,申请人在唐山市纪委门口等待领导接访期间,唐山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吩咐唐山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工作人员及协警将其母女打伤,抢走随身物品。唐山市信访局、唐山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违法违纪、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毁灭证据。因证据已经被销毁,本案应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本院认为,张桂珍、杜美娜起诉主张依法惩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责令唐山市信访局、唐山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就其违法行为书面道歉,恢复名誉。张桂珍、杜美娜起诉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条件,原审裁定对张桂珍、杜美娜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张桂珍、杜美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桂珍、杜美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