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和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金和典当有限公司,秦亚民,陈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和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亚民,男。被执行人陈会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运盐民初字第417号事判决书,依法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秦亚民、陈会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亚民、陈会生银行账户存款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