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温法骞、王华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法骞,王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温法骞,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王华月,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