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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天津海化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天津海化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财保162号申请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效良。委托代理人将维德、周燕。被申请人天津海化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春爽。申请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2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化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4.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的财产,并由某某工业园(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深圳市大工业区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化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某某工业园(深圳)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大工业区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申请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勇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桐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