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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克平与周巧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克平,周巧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监1号原审原告周克平。原审被告周巧娣。原审原告周克平与原审被告周巧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安开民调初字第0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院(2011)安开民调初字第0427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本案需要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杰审 判 员  丁建国代理审判员  陈琳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培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