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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骆国通与章槐林、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国通,章槐林,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骆国通。被执行人:章槐林。被执行人:沈明。申请执行人骆国通与被执行人章槐林、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审判员  陈金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