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苏应珍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应珍,邓全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特17号申请人:苏应珍,女,194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邓全德(申请人苏应珍的配偶),男,194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代理人:邓忠学(被申请人邓全德之女),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苏应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邓全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应珍于2016年1月25日来院称其系被申请人邓全德的配偶,邓全德于1940年出生,2013年5月2日因突发脑栓塞被送往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病情已发展到无法说话,生活无法自理的程度。故申请人苏应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全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苏应珍与被申请人邓全德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邓忠胜、邓忠学、邓忠琪三名子女。邓忠胜已于2016年1月4日死亡,邓忠学、邓忠琪经协商,决定由邓忠学担任邓全德的代理人。邓全德因患病无法说话、生活无法自理,故申请人提出如上申请,经本院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4月19日被申请人邓全德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为:脑器质性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全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费80元,由苏应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