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仁敏与被执行人曲德军、吕淑波、孙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仁敏,曲德军,吕淑波,孙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97号申请执行人曲仁敏。委托代理人张洪军。被执行人曲德军。被执行人吕淑波。被执行人孙云芳。申请执行人曲仁敏与被执行人曲德军、吕淑波、孙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曲仁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吕淑波名下辽BVE1**号车辆车籍。经法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97058元、逾期利息、受理费4410元、执行费2945元,均未执行。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健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