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9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91刑初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公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王慧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J×××××白色起亚轿车沿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天门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奥源时代门口时,与站在路中央拍摄婚纱照的张圣新等人相撞,造成田某、杨雷、刘某受伤,张圣新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120并请求现场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圣新等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与死者家属以及伤者民事赔偿已经完毕。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田某、刘某等四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J×××××白色起亚轿车沿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天门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奥源时代门口时,与站在路中央拍摄婚纱照的张圣新等人相撞,造成田某、杨雷、刘某受伤,张圣新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120并请求现场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圣新等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与死者家属以及伤者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宪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方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