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卓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临邑远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卓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45号。被执行人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辉路三里桥环宇电源股份公司院内。第三人临邑远卓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邑县新1**国道临盘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临邑远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证明等证据。经审查,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已经将本案中对被执行人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且债权转让情况已经通知了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应予裁定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临邑远卓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梅审判员 于小妮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