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万大章与郑正江、胡冬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大章,郑正江,胡冬生,大冶毛铺富农原生态农林牧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2035号原告万大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和清,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正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银平。被告胡冬生。委托代理人胡矿生。被告大冶毛铺富农原生态农林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毛铺富农合作社),经营场所:大冶市刘仁八镇双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281679777157t。法定代表人刘合伍,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红胜,系该合作社职工。原告万大章与被告郑正江、胡冬生和毛铺富农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大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和清,被告郑正江委托代理人胡银平,被告胡冬生委托代理人胡矿生,被告毛铺富农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沈红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大章诉称,毛铺富农合作社将田头超市等工程发包给胡冬生建设,胡冬生将工程转包给郑正江施工,郑正江又将工程的钢筋制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按25元/平方米的价格承包给我,郑正江下欠劳务费7万元未付。请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我7万元劳务费。原告万大章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4年10月3日,郑正江向万大章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郑正江欠7万元劳务费的事实;2、法院庭审笔录一份,证明三被告之间发包、承包和转包工程,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事实。被告郑正江辩称,我向万大章出具了7万元工资欠条属实,但欠条上注明了“多退少补”。万大章在制作钢筋时使用了我的吊篮和钢管,应当支付使用费,扣除使用费后我不欠他劳务工资。被告胡冬生辩称,我与万大章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万大章对我的起诉。被告胡冬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被告毛铺富农合作社辩称,我社是与胡冬生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胡冬生包工包料建设田头超市。我社已经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款项。万大章起诉我社没有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万大章对我社的起诉。被告毛铺富农合作社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一份证据,为2013年5月4日毛铺富农合作社与胡冬生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毛铺富农合作社只与胡冬生发生承包关系,与郑正江和万大章均无合同关系。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毛铺富农合作社与胡冬生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毛铺富农合作社将该社田头超市等工程承包给胡冬生施工。胡冬生承包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郑正江施工。郑正江接手工程后,与万大章口头约定,将工程的钢筋制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按25元/平方米的价格交给万大章施工。2014年10月3日,郑正江与万大章结算后,向万大章出具7万元的工资欠条,同时在欠条上注明“多退少补”。之后,郑正江再未与万大章结算,万大章催讨无望后,诉至本院,要求郑正江支付劳务工资7万元,并以毛铺富农合作社存在违法发包工程、胡冬生存在违法转包工程为由,要求他们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中,万大章承认郑正江在出具7万元欠条后,偿还了2.1万元劳务费,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郑正江支付4.9万元劳务费。关于郑正江应否支付万大章剩余4.9万元劳务费问题,本院认为,万大章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郑正江承包的建筑工程制作钢筋,郑正江按25元/平方米的价格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建筑工程转包或分包关系。万大章按双方约定提供劳务后,郑正江应当依约支付劳务费。郑正江与万大章结算后向他出具7万元的工资欠条,尽管郑正江在欠条上注明“多退少补”,但郑正江掌握着结算依据,且长期不与万大章结算,存在故意拖欠行为,损害了万大章的权益,同时郑正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结算存在多算和应当退还的事实,因此郑正江辩称双方没有最终结算,不应支付剩余劳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万大章多次催讨无望后,凭此条向郑正江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剩余4.9万元劳务费的请求,证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另外,即使双方以后的最终结算存在差距,郑正江仍可通过诉讼途径救济。关于郑正江认为万大章使用了其提供的吊篮和钢管,应当支付使用费,要求在欠万大章剩余的4.9万元劳务费中扣除问题,本院认为,该主张与本案的劳务合同追索劳务费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不予合并审理,郑正江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胡冬生、毛铺富农合作社应否对郑正江应付万大章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万大章与郑正江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转包和分包关系,劳务合同关系中,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依据,胡冬生、毛铺富农合作社均不是劳务合同关系的当事方。因此,万大章要求胡冬生、毛铺富农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正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大章劳务费人民币4.9万元;二、驳回原告万大章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郑正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万大章负担275元,被告郑正江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