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193号原告:赵某某,女,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纪生,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称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