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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申请人刘某甲,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长城路金都名仕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2********。原审被告刘某丙,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甲、原审被告刘某乙、刘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13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乔广艳代理审判员  王改霞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