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6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062号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630—X。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劲,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丹丹 来源: